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 陳如欽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管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陳如欽對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陳如欽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6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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