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1號被告 林伊宣 選任辯護人 林嫦芬 律師具保人 蘇于馨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于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伊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蘇于馨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林伊宣釋放。
二、茲以被告林伊宣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且被告林伊宣業於民國102年5月21日、102年7月5日,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以10
2年新北檢玉執銅緝字第2342號、102年士檢 朝執 丁緝字第
957號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
1紙在卷可憑,顯見被告林伊宣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美彤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