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柿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振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聰智 等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補正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7,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