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89號公訴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掙元選任辯護人吳聰億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掙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掙元前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被告前有因另案遭通緝之紀錄,又曾因涉犯肅清煙毒條例,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假釋後又再犯本件販賣毒品等重罪,因此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為逃避將來之審判與執行,而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01年12月22日起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2年7月3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