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555號上訴人 曾隆土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管處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參拾玖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5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有其上訴狀可稽。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萬6,575元〔其計算式:占用面積2351.7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00元(本院卷第360頁背面、第361頁背面)=2,116,575〕,故第三審裁判費應徵收3萬2,982元,上訴人於103年7月17日聲明上訴時,自行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萬4,021元,已溢繳1,039元,本院依職權裁定退還溢繳部分,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傅中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