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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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志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10
2年6月10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