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七七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月日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玖拾陸萬元,折合銀元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捌佰元,折合新
台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