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7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憶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 陸萬肆仟伍佰 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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