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94號原 告 鍾蕙霞 被 告 黃吳喜鵲 訴訟代理人 黃尚宇 黃敬堡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業已自行送達101年3月30日補正陳報狀與被告之回執等證明,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新店簡易庭法官張明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