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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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鍾蕙霞
被   告  黃吳喜鵲
訴訟代理人  黃尚宇
       黃敬堡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業
已自行送達101年3月30日補正陳報狀與被告之回執等證明,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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