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52號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明敬
被 告 章光榮
被 告 袁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4日下午4時50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52號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明敬
被 告 章光榮
被 告 袁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4日下午4時50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