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四六號
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法定代理人邵克勇被上訴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清雅 右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趙秀雄 」記載,應更正為「邵克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吳光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