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5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美仁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即臺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美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美仁(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8年5月);又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7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均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該等犯罪侵害法益、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行為時間密集,重複非難性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69頁)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8年6月17日、
108年7月9日
108年2月10日、
108年7月28日
⑴107年9月28日、10月7日、108年5月22日
⑵108年5月13日、5月21日、6月18日、7月10日、8月12日、9月3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4日
111年7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83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9日
111年11月3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16日、8月26日
108年4月3日
108年3月27日、7月29日、8月2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83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3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7日
109年1月7日、1月20日
108年8月15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1年1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8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318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3日
112年6月8日
編 號
10
11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8月20日至109年9月28日
111年1月9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9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9日
112年1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同上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345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日
1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