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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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9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潘柏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柏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柏源(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一裁判或數裁判各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但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3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及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6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雖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45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7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雖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8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2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雖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72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3年、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刑雖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3年3月、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刑雖經士林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然該等罪刑既於本件併合更定其執行刑,上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自已失效,並以原來宣告之罪刑為計算基準如前述。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407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潘柏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2月(2次)、
1年1月、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
1年2月(6次)
1年4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7月
犯罪日期
107.12.22、107.12.22
107.12.24、107.12.24
108.01.24
108.01.26、108.01.26
108.01.26、108.01.26
108.01.26、108.01.26
108.01.3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551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65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7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212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340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452號
判決日期
108/10/22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10/23,應予更正)
109/06/23
109/12/1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212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4180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45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12/17
109/09/16
110/01/19
得 否
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他字第190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2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83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1年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2月
有期徒刑
1年(1次)
1年1月(4次)
1年2月(4次)
1年3月(3次)
1年4月(1次)
1年5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聲請書附表就有期徒刑1年1月部分漏載1次,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8.06.11
108.06.11
108.06.11、108.06.15
108.06.23、108.06.27
108.06.28
108.06.1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53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3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2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
第282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728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136號
判決日期
110/01/25
110/02/04
110/06/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
第282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728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1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3/01
110/03/16
110/07/20
得 否
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88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38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715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
1年5月(1次)、
1年2月(11次)、
1年3月(3次)、
1年1月(19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3月
犯罪日期
108.06.12
107.12.22
108.06.17、108.06.16、
108.06.24、108.06.25、
108.06.2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82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334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6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538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59號
108年度原訴字
第36號
判決日期
110/08/17
110/09/09
111/0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538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59號
108年度原訴字
第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9/21
110/10/12
111/03/29
得 否
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060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2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63號
編號
10
11
罪名
詐欺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1月(21次)
1年2月(4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06.15
108.06.16
108.06.23
108.06.28
108.01.24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302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412號
判決日期
111/08/29
111/12/28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302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4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9/27
112/02/02
得 否
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1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