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 彭秋蓉 訴訟代理人 葉天 昱律師被告 鄭德煥
鄭佳明 (即 鄭德海 之承受訴訟人) 鄭禮奎 (即鄭德海之承受訴訟人) 鄭德賢 鄭裕錦 上一人號訴訟代理人 鄭光佑 被告 劉玟秀 訴訟代理人 鄭光廷 被告 鄭禮治
鄭禮仁 鄭禮煜 鄭禮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分歸被告鄭禮治、鄭禮仁、鄭禮煜、鄭禮通共同取得,按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記載(即判決書第二頁第12行至第14行),應更正為「分歸被告鄭禮治、鄭禮仁、鄭禮煜、鄭禮通共同取得,按其等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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