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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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親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7號聲請人 張婉婷 相對人 張志強 法定代理人 牟成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林瑞成 律師為未成年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至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張景彬 於民國105年8月4日死亡,死後留有遺產,聲請人、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俱為法定繼承人,聲請人為此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經本院105年度司家補字第1047號受理在案,因相對人為未成年人,其母即法定代理人甲○○就該分割遺產事件與相對人同為繼承人,而有利益衝突之虞,爰聲請為相對人乙○○選任程序監理人等語。
三、經查,乙○○未滿20歲為一未成年人,於本院105年度司家補字第1047號分割遺產事件案件尚無程序能力,本院為保障乙○○之利益,認有為乙○○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本院為乙○○選任程序監理人,即屬有據。本院審酌林瑞成律師係由臺南律師公會推薦之適當人員,具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及豐富實務經驗,復有擔任本件乙○○之程序監理人之意願,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參,爰依上揭法條規定,依聲請選任林瑞成律師擔任未成年人乙○○之程序監理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薛建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龔惠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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