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祥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06年度訴字708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王祥宇(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坦承詐欺未遂、竊盜等犯行,有接受司法制裁之決意,且檢察官亦認為加重強盜罪部分,或應構成恐嚇取財,則聲請人所涉或非屬最輕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又聲請人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之虞,且聲請人已受此教訓,無反覆再犯之虞,已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又聲請人家貧無力負擔保證金,故聲請本院以其他適當之方式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起予以羈押在案,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惟聲請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竹簡字第8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敬字第5983號令被告自107年3月13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現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從而,聲請人執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李政達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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