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27號聲請人即被告 盧德坤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字第
53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盧德坤因運輸第三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7年6月29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均坦承犯行,而且他的供述跟其他被告供述是一致的,被告家裡還有其他的事情需要他處理,且他的小孩還很小,被告其實在檢警歷次傳喚均有到案,沒有逃亡的狀況,請鈞院能夠本於人權的考量,請求准予交保以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業經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且有卷內事證可參,堪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確屬重大,且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其所涉重罪刑度甚高,罪責極重,參諸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顯有事實足認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又被告於107年
6月29日本院訊問時稱:「阿T問我們愷他命在臺灣多少錢,他會叫人帶過來拿給我們,我們在臺灣跟他買。是我決定要跟阿T買的,因為阿T說會找人拿給我們」、「 張保義古博升 並沒有決定要向阿T買毒品的事情,是我一個人決定的」、「被查獲當天我們也不知道會拿給我們」、「是阿T自己把東西運進來拿來給我們賣」等語,核與被告於同年7月12日準備程序中所述並不一致,可知被告之前後供述內容已有翻異之情,又本案尚未辯論終結,若非將被告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之順利進行,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足認其仍有羈押之必要至為明灼。是本件被告有羈押之原因,且依本案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再參諸被告所涉犯之上開犯行,侵害社會秩序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此外,卷內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情形,則原羈押原因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人以上揭情詞聲請停止羈押云云,自難准許,應予駁回。本案已訂於107年8月10日進行審理程序,屆時被告是否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則由合議庭當庭評議後決定,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洪瑋嬬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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