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36號上訴人八德房屋有限公司
永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洪卉芝 被上訴人嘉禾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嘉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5月16日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壢簡字第13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第二審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所明定。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復有明文。復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固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惟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經司法院103年6月6日院台廳行三字第1030015766號令發布定自同年月6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9條已規定:「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該次修正立法理由並明揭:「目前智慧財產第一審民事事件並非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倘由普通法院管轄,亦係由各地方法院之智慧財產專股受理,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惟現行條文第2項,對於普通法院所為智慧財產第一審民事裁判之上訴或抗告管轄法院,未臻明確,爰酌修第2項之文字,以杜爭議」,準此,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可知關於智慧財產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固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該事件之第二審上訴或抗告,在103年6月6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法後,應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該案件由專業法院審理之立法意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惡意利用上訴人員工 黃柏宇 等人離職時所攜出屬上訴人營業秘密之物件資訊及客戶資料,作為銷售不動產使用,攀附上訴人加盟公司之品牌,從事不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而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經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第二審上訴。茲核本件確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所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程序自應由智慧財產第二審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第二審法院。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黃裕民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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