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О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侯重信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持有制式手槍罪及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持有制式子彈罪,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楊宗翰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