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七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莊雯琇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莊飛宗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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