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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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原告己○○原告戊○○兼法定代理人丁○○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建忠
一、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原告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圓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
(二)原告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圓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
(三)原告丁○○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圓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
(四)原告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圓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
(五)原告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圓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