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0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前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以有逃亡之虞,犯罪嫌疑重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一款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認前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張育彰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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