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五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除甲○○於八十六年間犯偽造文書、侵占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及十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及甲○○第二次竊盜時間為九十年六月三日凌晨二時許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被害人乙○○於警訊之指訴。3、被害報告及贓物認領保管單附於警訊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官張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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