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蕭敦仁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蕭敦仁
李家鳳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敦仁
王峻儀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各自民國玖拾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丙○○、乙○○、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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