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三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賭博案件經通緝到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漢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