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原告酉○○
未○○兼法定代理人午○○原告庚○○兼法定代理人己○○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建忠 被告卯○○
辰○○壬○○子○○戊○○丑○○申○○辛○○丁○○巳○○丙○○寅○○乙○○癸○○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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