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五О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年三月初某日起至同年四月十日止,在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二0鄰廿一之二號住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次外,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調查中之自白。
(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八三四號、第一四四0號裁定各一份、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六五號判決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尿液檢驗報告等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官張素麗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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