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晏之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晏 之龍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晏之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同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足資供參。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編號2、3則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697號卷)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固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應定執行刑,本院自可更定該3罪之應執行刑。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罪之總和,亦不得輕於附表所示3罪中之最長刑期(即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加計附表編號3之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7月)。再者,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綜合考量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697號卷內之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1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佳玲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9月110/09/30橋頭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號111/02/24橋頭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號111/03/25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09號編號1、2曾經橋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632號裁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2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有期徒刑5月110/09/30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10號3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6月110/09/30高雄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05號111/08/17高雄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05號111/09/28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