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第1491號聲請人○○○住○○市○○區○○里○○00號相對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聲請人子女○○○、○○○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聲請人子女○○○、○○○為騷擾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住居所(臺南市○○區○○里00號)至少10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