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第1513號聲請人○○○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703室相對人○○○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住居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703室)、工作場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G樓)至少100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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