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02號抗告人 王騰逸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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