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13、3705、5208、7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以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第321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96年5月16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訊問被告2人後,本院認上揭情形仍然存在,被告2人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