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1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之證券,係台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其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段○○號18樓」,有變更登記表,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雅慧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