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萬捌仟陸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零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尚欠新台幣叁萬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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