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聿玲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
黃琪雅 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末頁所載「法官賴恭利」應更正為「法官卓進仕」。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合議庭參與審理之法官卓進仕,判決正本誤載為法官賴恭利,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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