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77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易字第2390號),判決如下:
主文張淑惠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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