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 侯方玉華
侯順福 同上被上訴人 柯素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及居所地之警察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永安分駐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於同年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人雖於99年12月16日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0年1月7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該裁定已於100年1月12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可按。上訴人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程式未備,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