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53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5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至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646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680元X59.73平方公尺),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