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6號原告東億石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
張國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項關於「伍拾伍萬肆仟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伍拾肆萬肆仟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四行、第十一頁第二十二行及第十二頁第五行關於「55萬4,000元」之記載,應均更正為「54萬4,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