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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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乙○○
丙○○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7,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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