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再字第15號抗告人甲○已歿).訴訟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等人間返還股份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15號第一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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