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伍政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緁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緁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177,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