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16號

原告 王德發

送達代收人豪龍房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彥銘

被告 陳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玟斳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596元(計算式:7,916,200【房屋課稅現值】/6【樓】/9【房】=14659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請補正豪龍房屋有限公司登記及法定代理人資料,如陳彥銘非豪龍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則請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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