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293號

原告 郭文彬

被告 郭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陳任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