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10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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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原名:保證責任高
      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 梁桓于
            號
被   告 丁○○
            2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10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23日上午9時5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表、消費
性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貸放查詢、個人借款資料彙總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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