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68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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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6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23日上午9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
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約定條款、申請
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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