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告甲○○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甲○○以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向原告借用
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如原告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前開借款利率亦隨同調整,並約定自八十一年一月六日起,以每月為一期,共分一百八十期,於每月六日平均分期清償本金及利息,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債務均屆清償期,且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甲○○另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向原告借用一百五十萬元,約定利息自借款
日起至第十二個月止,按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四五計算,自第十三個月起至第二十四個月,按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四五計算,自第二十五個月起,按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如原告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前開借款利率亦隨同調整,並約定自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二百四十期,於每月八日平均分期清償本金及利息,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債務均屆清償期,且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甲○○分別自九十二年九月六日、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前
開借款本息,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二件、基本利率放款變動表二件、戶籍謄本一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查依原告提出兩造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簽訂之借據約定事項第十七條暨兩造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個人消費者貸款借據第二十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二件、基本利率放款變動表二件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暨請求被告甲○○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坤校~F0~T40┌──────────────────────────────────────────────────────┐│附表:(單位:新臺幣(下同))│├──┬─────────┬───────┬────────┬────────────────────────┤│││利息計│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編號│債權本金││├───────────┬────────────┤│││算期間│(年利率)│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逾期六個月以上,其超逾六││││││百分之十│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1│壹拾壹萬壹仟壹佰伍│自民國九十二年│百分之五點六│自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自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拾陸元│九月六日起至清││九十三年四月六日止│償日止││││償日止││││├──┼─────────┼───────┼────────┼───────────┼────────────┤│2│壹佰肆拾肆萬壹仟陸│自民國九十二年│百分之五點九│自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起至│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佰貳拾貳元│九月八日起至清││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止│償日止││││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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