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8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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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8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2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重量零點壹陸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89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一部執行後於90年3月9日停止戒治處分出監,同年9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2427號、90年度易字第83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於91年10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嗣甲○○自94年10月間起至95年4月8日止,又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95年9月18日,以95年度訴字第92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尚未執行。詎甲○○仍不思戒除毒癮,復於95年10月6日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區○○○街○○巷○○號5樓之3,以引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旋於同日下午1時45分許經警搜索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驗餘重量0.161公克)。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甲○○前開犯行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長榮大學尿液確認報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甲基安非他命鑑定書、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驗餘重量0.161公克)。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訴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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