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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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甲○○於民國92年10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乙○○向聲請人之借款,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2年10月15日起至122年10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於92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間為92年10月21日起至97年10月21日止,共計5年,約定利息按年息16%計算,相對人乙○○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乙○○自95年11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乙○○尚欠聲請人本金95,88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3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冬山鄉│群英││1495│建│││68.56│甲○○、 吳浙 │││1││││││││││陽各2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798│宜蘭縣冬│宜蘭縣冬│住家用鋼│1層│2層││││82.40││││吳浙│││1││山鄉山鄉│山鄉群英│筋混凝土│41.20│41.20││││││││東、│││││義成路三│段1495地│加強磚造││││││││││吳浙│││││段383巷2│號│(2層)││││││││││陽各│││││9弄4號││││││││││││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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