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金簡字第13號
原告 廖育萱
被告 顏毓佑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金簡字第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上午11時58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0,0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間以投資方式向原告詐取新台幣
200,000元,並部分清償六萬元,原告遲至105年11月間方
知受騙並報案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情,已經原告當庭陳述
,並由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可以認定,被告
空言抗辯,其為被害人,已經提起刑事上訴云云,尚難採信
,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本一審無訴訟費用
支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翁挺育